胡廷佳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该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吵打,且被害人对矛盾...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原告李X志驾驶摩托车通过无控制灯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被告赵X生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云D7XXXD号车...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朱某在与原告张某某嬉闹的过程中,造成张某某的右眼被剪刀刺伤,朱某对此应向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对其自身安全已经能够尽到注意义务,... 查看详情 >>